医保局不讲理非处方药也得开处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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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局不讲理?非处方药也得开处方!

非处方药无需凭处方购买使用,是众所周知的常识。但对于享受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参保人员而言,非处方药也需凭处方购买,否则不能报销。

所谓统筹基金,是相对个账基金而言,指参保人员住院、或以门诊慢特病身份购药时,医保部直接支付的,个人账户以外的报销部分。

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“参保人使用《药品目录》内药品发生的费用,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:(一)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;(二)诊断、治疗与病情相符,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;(三)由符合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提供,急救、抢救的除外;(四)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,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;(五)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”。

从其第四项规定看,只要是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,就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。需知法律术语中的“应当”就是必须。(《立法技术规范(试行)(一)》(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[]62号)在法律常用词语规范部分规定,“应当”与“必须”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。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,一般用“应当”,不用“必须”)。目前,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,还有种左右的非处方药。所以,参保人员使用这些非处方药时,就需要有医生开具的处方,否则是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的。除非是个人自付或使用个人账户资金。

其实,此项规定并非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实行以来的新规,医保《药品目录》一直是这样要求的。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年)》

的凡例部分就明确指出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《药品目录》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必须由医生开具处方或住院医嘱,参保患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,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”。这一表述上溯到版、版药品目录均无变化,只是年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确罢了。

当然,在行政执法领域,任何观点都不可能没有争议,就本文“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,应当凭医生处方或住院医嘱”观点而言,医保部门的说法也不是一成不变。在国家医保局目前已公布的三部规章中,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就与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》和药品目录的规定不同。其第十六条规定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,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、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。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,有医师签章。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药品”。没有对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作出要求。对于医药机构而言,法无禁止即可为,似乎可以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时支出医保统筹基金。

规章规定不一致,孰是孰非无从考证,但作为医药机构,从防止违法违规的角度出发,还是凭处方销售更为妥当。

天长雁远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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