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排水挡土墙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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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监理——排水、挡土墙工程

⒋1排水工程环境保护要点

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排水,是水土保持的必要措施。

地表排水设施包括边沟、排水沟、跌水与急流槽、蒸发池、抽水分离池、排水渠等,应结合地形和天然水系进行布设,并做好进出口的位置选择和处理,防止出现堵塞、溢流、渗漏、淤积、冲刷和冻结等现象。

地下排水设施包括暗沟(管)、渗沟、渗水隧道、渗井、仰斜式排水孔、检查井等类型,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,并与地表排水设施想协调。排水工程潜在环境影响见表。

排水工程潜在环境影响

⑴及时沟通排水系统,为邻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灌溉与排水用的临时管道。临时排水设施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,应有合适的泄水断面和纵波,临时用作排水渠道时,应适当加大泄水断面,并采取加固措施,使水流畅通不产生冲刷和淤塞。污水不得排入农田和污染自然水源,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。

⑵截水沟设置在无弃土堆的情况下,截水沟的边缘离开挖方路基坡顶的距离视土质而定,以不影响边坡稳定为原则,如系一般土质至少应离开5m,对黄土地区不应小于10m并进行防水渗加固,截水沟挖出的土,应运到指定地点。

⑶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,控制扬尘、噪声、振动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污染,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、植被、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,改善、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。不论何种原因,在没有得到有关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,各类施工活动不应干扰河流、渠道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。

⑷在路基和排水工程(涵洞、倒虹吸等)施工期间,应为邻近的土地所有者提供灌溉与排水用的临时管道。

⑸将弃土、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,并采取防护措施,避免其被冲刷流入水体。

⑹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,夜间55dB。

⒋2挡土墙、防护及其他砌筑工程环境保护要点

挡土墙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、水文地质、冲刷深度、荷载作用情况、环境条件和施工条件,结合路基施工进度,同步实施。应采用合理施工方法,尽量减少对环境和相邻路基段的不利影响。防护工程潜在环境影响见表。

防护工程潜在环境影响

⑴地基承载力小于设计要求时,应及时与设计联系,确定开挖底线。

⑵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情况确定基底高程。

⑶当冻结深度小于或等于1m时,基底应在冻结线以下不小于0.25m,并应符合基础最小埋置深度不小于1m的要求。

⑷当冻结深度超过1m时,基底最小埋置深度不小于1.25m,还应将基底至冻结线以下0.25m深度范围的地基土换填为砾石等材料。

⑸受水流冲刷时,应按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计算冲刷深度,基底应置于局部冲刷线以下不小于1m。

⑹路堑地段的挡土墙基础顶面应低于路堑沟底面不小于0.5m。

⑺在风化层不厚的硬质岩石地基上,基底一般应置于岩石表面风化层以下;在软质岩石地基上,基底最小埋置深度不小于1m。

⑻施工过程中,应当采取措施,控制扬尘、噪声、振动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污染,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、植被、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,改善、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。

⑼根据水土保持方案,检查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。

⑽将弃土、弃渣于指定地点堆放,并采取防护措施,避免其流入水体。

⑾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,夜间55dB。

⒋3取、弃土场环境保护要点

公路工程尤其是山岭重丘区的公路工程,弃土(渣)量较大,据有关资料,在黄河流域废弃的土方量有10%~30%成为水土流失量,南方降水及暴雨较多地区,弃土的冲刷程度也比较严重,因此要特别重视取、弃土场的环境保护。

⑴取、弃土(渣)场的选址。

⑵在路侧选用田地取土时,取土厚度应在当地地下水水位线以上至少0.3m。防止地下水出露影响植被类型。

⑶禁止废渣、土石等向洞口、水体、山涧的随意堆弃和无序倾倒。弃渣不得弃入或侵占耕地、渠道、河道、道路等场所。必须运至指定的弃渣场。

⑷为了防止固体废弃物堆积被冲蚀或易发生滑塌、崩塌,应贯彻“先挡后弃”原则,设置拦渣坝。拦渣工程选址、修建,应少占耕地,尽可能选择荒沟、荒滩、荒坡等地方。拦渣坝坝型主要根据拦渣的规模和当地的建筑材料来选择。一般有土坝、干砌石坝、浆砌石坝等形式。选择坝型时,应进行多方案比较,做到安全经济。均质土坝构造简单,便于施工,尤其是在高速公路项目区,多具有大型推筑、碾压设备,最适于修建土坝。

⑸弃渣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堆置。堆放应整齐、稳定,不遗留陡坡、滑坡、塌方等隐患,并且排水通畅。河道不得弃渣。桥头弃土不得挤压桥墩、阻塞桥孔。

⑹对于取、弃土(渣)场的边坡,都应在工程防护的基础上,尽可能创造条件恢复植被,特别是草灌植物的应用,尽力把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很好地结合起来。这不仅能控制水土流失,维护坡面稳定,而且对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。

⑺在施工结束后,应对取、弃土场进行修整、清理和生态恢复,包括复垦或绿化等,并必须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。可按要求在地表覆盖熟土还耕或绿化,或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商议后,对取土坑进行改造,放缓边坡,使边坡稳定,或开发成水源、鱼塘。

⒋4其他工程的环境保护监理要点

⑴在各单位工程开工前,监理工程师应审批施工方案的环保措施,确定环保措施是满足工程要求的。

⑵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情况,确定本阶段环保监理的巡视、旁站计划,对施工单位环保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复核。

⑶监理工程师应对取、弃土场的环保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巡检,特别注意取、弃土场的排水、挡土措施。在对取、弃土场生态恢复(植树绿化)阶段,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,有重点地旁站监理。

⑷在特殊生态保护地区,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施工单位将施工废弃料弃置在野地,并随时巡视检查执行效果。‘

⑸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,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监理指令,责令改正。

⑹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环境监测,复核环保措施的成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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